湖南梅山康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湖南梅山康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梅山康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湖南梅山康氏文化研究会是由康氏族人中的历史文化爱好者、研究者、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自发组成的非企业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爱国统一,弘扬传统美德,发掘历史遗产,研究康氏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的目标与任务:全面了解康姓人居住地和繁衍发展的来龙去脉。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研究相应的社会发展史。团结族人,凝聚智慧和力量,创办公益事业,扶弱解困,奖优助学,教育培养后人,实现兴族富民强国的目的。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温塘村康氏宗祠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研究康氏文化,编著《梅山康人》杂志,为梅山文化和梅山姓氏文化研究做出贡献。
1.组织发掘,整理,开发,研究文化遗产,组织康氏文化姓氏研究等。
2.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产业活动,学术讲座(论坛)和其他活动。
3.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积极与全国各地区的文化研究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或决定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并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必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
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九条中的第1.3.5.6.7.8.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期任期为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热情康氏文化研究,遵守本会章程。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康姓会员不受国籍,地域限制。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话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如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时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查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查期间,不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梅山康氏文化研究会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二日